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980****56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年石民三初字第00297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恢6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石家庄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马宝玉借款3900520.9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4月4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 案件受理费101287元,由原告马宝玉负担54000元,由被告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石家庄第一分公司负担472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惠芳 审 判 员 毛建国 审 判 员 胡丽苹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哈媛媛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年石民三初字第00297号 被告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 被告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石家庄第一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11号, 原告马宝玉,男性,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365号, 马宝玉诉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石家庄第一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毛建国、胡丽苹(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宝玉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昊璟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石家庄第一分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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