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潜山三奇工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82479****676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24民初186号 |
案号 | (2021)皖0882执恢3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潜山三奇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和逾期罚息(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利息,自2016年1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8%上浮50%的标准计算逾期罚息);二、被告潜山三奇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万元;三、被告安徽省太湖县林星板业有限公司、徐国安、杨厚秀、程劲松、黄显尊、肖强对潜山三奇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省太湖县林星板业有限公司、徐国安、杨厚秀、程劲松、黄显尊、肖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潜山三奇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60元、保全申请费5000合计47160元,由被告潜山三奇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太湖县林星板业有限公司、徐国安、杨厚秀、程劲松、黄显尊、肖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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