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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潜山三奇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2479****676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802民初2354号
    案号 (2020)皖0802执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2
    发布日期 2020-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潜山三奇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93935.69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4月1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同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被告安徽省太湖县林星板业有限公司、徐国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潜山三奇工贸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19.5元(原告已预缴),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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