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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张定市监处字【2021】1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之规定,转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3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8
    决定机关 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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