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张定市监处字〔2020〕9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房地产广告中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案涉及几种违法事实,对当事人广告中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发布没有明示的允诺性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当事人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整,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1 |
决定机关 | 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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