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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东北虎饮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长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42669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2民初11232号
    案号 (2018)辽0102执7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5
    发布日期 2018-07-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东北虎饮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姜和工资69,180元; 二、被告辽宁东北虎饮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姜和上述欠工资款逾期利息(从2017年6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元,由被告辽宁东北虎饮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67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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