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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鞍山鑫利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显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30377****238L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303民初2360号
    案号 (2018)辽0303执3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30
    发布日期 2018-05-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鞍山宝业五金机电有限公司241175元及利息(利息以24117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7月27日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8元,由被告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承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鞍山宝业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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