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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润阳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M96N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2690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14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5
    发布日期 2021-06-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丹阳润阳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4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冷爱珍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3万元(截止2019年3月6日),并承担自2019年3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7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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