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市监稽广处〔2021〕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局决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以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40000元整;2、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2000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20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20 |
决定机关 |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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