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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市监处〔202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规定进行处罚。因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出以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2、没收广告费人民币5500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500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2
    决定机关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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