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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公〔南〕行罚决字〔2021〕29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7
    决定机关 海门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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