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10057****030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5203民初344号、(2021)粤52民终634号 |
案号 | (2021)粤5203执14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揭东区人民法院、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2-03-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421212601212】。一审判决主文:一、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揭阳市揭东区永泰矿渣微粉厂货款人民币3553534.51元及该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揭阳市揭东区永泰矿渣微粉厂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主文:一、撤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21)粤5203民初3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21)粤5203民初3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揭阳市揭东区永泰矿渣微粉厂货款人民币2553534.51元及该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三、驳回揭阳市揭东区永泰矿渣微粉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614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22614元(该款揭阳市揭东区永泰矿渣微粉厂已预交),分别由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657元,揭阳市揭东区永泰矿渣微粉厂负担4957元。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揭阳市揭东区永泰矿渣微粉厂17657元,一审法院无需另行退收。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揭阳市揭东区永泰矿渣微粉厂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已预交的352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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