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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蚌埠市风驰滤清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08284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303民初1306号
    案号 (2021)皖0303执10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0
    发布日期 2021-05-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蚌埠市风驰滤清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借款本金198243.53元,并支付2018年3月21日之前欠付利息、罚息、复利共计59460.21元,2018年3月22日起的逾期利息、复利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梁美丽对上述第一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梁美丽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54元,公告费39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16014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蚌埠市风驰滤清器有限公司、梁美丽共同负担,其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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