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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蚌埠市风驰滤清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76****45X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302民初134号
    案号 (2021)皖0302执4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蚌埠市风驰滤清器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蚌埠市德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0000元,并从2018年3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款由被告蚌埠市风驰滤清器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蚌埠市德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二、被告蚌埠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2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913元由被告蚌埠市风驰滤清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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