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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观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229MA****189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1民初7967号
    案号 (2019)津0101执7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6
    发布日期 2019-06-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观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3日之前给付原告唐丽英5000元,于2019年1月23日之前给付原告唐丽英5000元,于2019年2月4日之前给付原告唐丽英90000元,于2019年3月23日之前给付原告唐丽英5000元,于2019年4月23日之前给付原告唐丽英5000元,于2019年5月23日之前给付原告唐丽英5000元,于2019年6月23日之前给付原告唐丽英5000元,于2019年7月23日之前给付原告唐丽英5000元,于2019年8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唐丽英75000元,于2019年9月23日之前给付原告唐丽英10000元,于2019年10月23日之前给付原告唐丽英10000元,于2019年11月23日之前给付原告唐丽英10000元,于2019年12月23日之前给付原告唐丽英10000元,于2020年1月23日之前给付原告唐丽英10000元,于2020年3月1日之前给付原告唐丽英100000元,于2020年3月23日之前给付原告唐丽英10000元,于2020年4月23日之前给付原告唐丽英10000元,于2020年5月23日之前给付原告唐丽英10000元,于2020年6月23日之前给付原告唐丽英10000元,于2020年7月23日之前给付原告唐丽英10000元,于2020年8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唐丽英100000元,作为本案的一次性了结;二、被告北京观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若违反本调解书第一项约定的给付日期中的任何一期未给付,则原告唐丽英可以在当期对被告北京观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唐丽英剩余全部款项及投资收益60000元的合计金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北京观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剩余全部款项及投资收益60000元的合计金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三、双方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计4700元,由被告北京观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案件保全费3320元,由被告北京观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北京观星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4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唐丽英)。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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