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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漯河中之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杜秋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10306****828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103民初55号
    案号 (2020)豫1103执5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9
    发布日期 2020-08-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德荭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漯河市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60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10月11日期间的借款利息296400元、罚息9785.52元及2018年10月11日以后的下余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即以漯河市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系统统计数据为准)。 二、被告和红德、杜秋红、漯河中之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漯河市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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