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漯河中之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10306****828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102民初1359号 |
案号 | (2018)豫1102执18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2-13 |
发布日期 | 2019-06-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南德荭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7年10月22日至2018年3月28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9.0‰计付,履行时应扣减原告已扣划的资金4320.23元;2018年3月29日起按月利率13.5‰计付。 二、原告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漯河中之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位于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帝景城1#楼112(房产证号:漯房权郾城区字第2015001360号)、1#楼110号(房产证号:漯房权郾城区字第2015001378号)、1#楼113号(房产证号:漯房权郾城区字第2015001375号)、1#楼111号(房产证号:漯房权郾城区字第2015001368号)的四套房产【土地证号均为:漯国用(2010)第002668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和红德、杜秋红、和娅丽、周文军、乔新民、和红卫、陈海洋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德荭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和红德、杜秋红、和娅丽、周文军、乔新民、和红卫、陈海洋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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