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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马鞍山市九天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7342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马民三初字第00040号
    案号 (2021)皖05执2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4-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一、被告马鞍山市九天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当涂县同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00万元及计算至2014年3月26日的利息3.6万元,并偿付以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本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庾建华、马鞍山市金鞍物资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当涂县同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2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6280元,由被告马鞍山市九天工贸有限公司、庾建华、马鞍山市金鞍物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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