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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莆田市东南香米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30072****159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303民初1268号
    案号 (2020)闽0303执18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4
    发布日期 2020-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莆田市东南香米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五日内向范群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二、 莆田市东南香米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五日内支付给范群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26838.96 元; 三、驳回莆田市东南香米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 元,减半收取计 5 元,由莆田市东南香米业 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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