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永安职业健康检测评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隋丹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1988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03民初932号 |
案号 | (2017)冀02执86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19 |
发布日期 | 2017-05-0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永安职业健康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孔繁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张立合偿还借款本金685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600万元的本金部分自2016年9月3日起按年息24%计息至本金还清为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2272.5元及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唐山永安职业健康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孔繁勇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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