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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永安职业健康检测评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隋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1988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03民初932号
    案号 (2017)冀02执86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9
    发布日期 2017-05-0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永安职业健康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孔繁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张立合偿还借款本金685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600万元的本金部分自2016年9月3日起按年息24%计息至本金还清为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2272.5元及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唐山永安职业健康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孔繁勇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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