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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锡梅印染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625****159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06民初3498号
    案号 (2021)苏0206执39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22
    发布日期 2021-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市锡梅印染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清顺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27849.96元,并赔偿该款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顾兮翔、顾敏敏在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孟里花苑25号1701室房屋的价值范围内对无锡市锡梅印染厂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无锡清顺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5911元,由锡梅公司、顾兮翔、顾敏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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