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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锡梅印染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625****159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06民初4879号
    案号 (2021)苏0206执28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5
    发布日期 2021-11-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市锡梅印染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无锡市惠山区智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本金2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二、无锡市锡梅印染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惠山区智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2200元。三、无锡市翱翔电力配套设备有限公司、顾兮翔、顾敏敏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请求中无锡市锡梅印染厂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无锡市锡梅印染厂有限公司不按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履行时,无锡市惠山区智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将坐落于无锡市悠山花苑263-1102设定余额抵押的房屋予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6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361元,由无锡市锡梅印染厂有限公司、无锡市翱翔电力配套设备有限公司、顾兮翔、顾敏敏负担。该款已由无锡市惠山区智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付,无锡市锡梅印染厂有限公司、无锡市翱翔电力配套设备有限公司、顾兮翔、顾敏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无锡市惠山区智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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