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锡梅印染厂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0625****15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06民初4558号 |
案号 | (2021)苏0206执28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29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顾兮翔、顾敏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杨永妹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4支付之日止)。二、无锡市锡梅印染厂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顾兮翔、顾敏敏所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090元,由顾兮翔、顾敏敏、无锡市锡梅印染厂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杨永妹预付,顾兮翔、顾敏敏、无锡市锡梅印染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杨永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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