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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锡梅印染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0625****159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06民初5455号
    案号 (2021)苏0206执27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3
    发布日期 2021-08-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顾敏敏、无锡市锡梅印染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金菊萍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400元,由顾敏敏、无锡市锡梅印染厂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金菊萍预付,顾敏敏、无锡市锡梅印染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金菊萍。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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