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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盛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5****70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民初3229号
    案号 (2021)粤03执72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3
    发布日期 2022-04-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18608094】。一、被告深圳九龙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尚欠本金人民币97872041.28元、利息人民币7683.44元及罚息(以人民币97872041.2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计算标准,自2018年8月17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在最高限额2.5亿元范围内对被告邹恋提供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北缘路北首地容御花园2栋A座20C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4000530408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从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九龙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在最高限额2.5亿元范围内对被告国晓圆提供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林路富春东方大厦301、302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626407号、深房地字第3000626330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从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九龙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邹恋、深圳市臻诚贸易有限公司、刘文平、邹一兰、深圳市盛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九龙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九龙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人民币532005.71元,由深圳九龙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邹恋、国晓圆、深圳市臻诚贸易有限公司、刘文平、邹一兰、深圳市盛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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