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德公(阜)行罚决字[2018]1170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德清县阜溪街道湖州仁华药业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未按规定报备易制爆化学品的购买情况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单位湖州仁华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07月从安徽黄山博达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该公司生产的塑料桶25公斤装的浓度为35%的过氧化氢(双氧水)两桶,2018年07月05日从湖州神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无偿获得上海凌峰化学品试剂有限公司生产的500毫升玻璃瓶装的浓度为65%-68%的硝酸2瓶,存放于湖州仁华药业有限公司实验室使用,该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而且未如实记录使用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于2018年07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违法行为单位湖州仁华药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不如实记录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及未按规定报备易制爆化学品的购买情况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湖州仁华药业有限公司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德清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23 |
决定机关 | 德清县县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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