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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双园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70267****731T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702民初4697号
    案号 (2020)皖1702执9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4-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池州启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江南集中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和时间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从2015年12月13日起加收50%罚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安徽双园集团有限公司、刘海、袁诚、利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江南集中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88000元,由池州启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安徽双园集团有限公司、刘海、袁诚、利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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