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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69****276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9425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15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日期 2021-05-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清湖实业有限公司价款5246092.08元,并承担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32元,由被告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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