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169****276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1民初5526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77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阳市鑫发冶金耐材有限责任公司价款1523743.5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4算);二、驳回原告安阳市鑫发冶金耐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57元,由被告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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