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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55372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6597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32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1
    发布日期 2020-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德鑫隆物资有限公司价款2496424元,并承担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德鑫隆物资有限公司保全担保损失费56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86元,由被告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4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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