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盐文广旅体罚字〔2020〕第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文广旅体罚字〔2020〕第4号当事人:海盐米雅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059550365X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盐文娱第24号法定代表人:俞飞亮住所:海盐县武原街道勤俭北路248号2020年5月18日,我局接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向本局移交案件线索:反映海盐米雅娱乐有限公司在2020年4月1日接纳一名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经初步核查后报局领导同意,于2020年5月22日予以立案。经依法调查,现查明:2020年4月1日21时54分,海盐米雅娱乐有限公司在营业期间,接纳一名4周岁半的未成年人(出生日期:2015年12月19日)进入其场所,经查该未成年人系由其母亲宋丽陪同并带入场所包厢。本案中由于案件发生时间过去较久,当事人的受委托人伍飞及证人宋丽均记不得当时具体的消费情况,故本案认定为无违法所得。2020年6月12日下午,该场所负责人伍飞受委托来我局接受案件调查,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据1: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1份,证明移交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据2:海盐县人民检察院视频资料1份,证明海盐米雅娱乐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现场情况等;证据3:宋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带未成年儿子进入场所消费的事实;证据4:伍飞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场所消费的事实;证据5:俞飞亮、伍飞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证据6:海盐米雅娱乐会所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证据7: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调查询问通知的事实;证据8: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伍飞处理案件相关事宜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之规定,本局经过调查取证认为,当事人是本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因其主观上管理疏忽,导致客观上实施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的行为,其行为扰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01 |
| 决定机关 | 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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