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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运城市水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五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61770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802民初339号
    案号 (2017)晋0802执17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1
    发布日期 2017-1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香芳、运城市水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王丽梅购房款104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丽梅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8元,减半收取1419元,由被告黄香芳、运城市水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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