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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义公(苏)行罚决字[2017]250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3月起,义乌华鼎股份有限公司因生产需要将总厂购进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双氧水供应至三厂,但未如实记录双氧水数量、流向。同年10月19日,被我局民警在危险化学品日常检查中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五百元并处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20
    决定机关 义乌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丁尔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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