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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白云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志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75881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宁民初字第28号、(2015)闽民终字第1365号
    案号 (2016)闽0926执002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3
    发布日期 2016-09-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白云电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借款本机15194970.8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100897.62元;二、如果被告福建白云电机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可以以被告福安市坤基电机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区城阳小溪边9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在债权额度11642000元范围内有限受偿;三、被告福安市长丰贸易有限公司、刘铃光、郭志群、林奇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白云电机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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