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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白云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志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75881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安民初字第1298号
    案号 (2016)闽0981执014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4
    发布日期 2016-05-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白云电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省大华恒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3111631.5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计息期间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福建珠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安市万利漆包线有限公司、朱峰、刘铃其、刘铃光、郭志群对上述判决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福建珠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安市万利漆包线有限公司、朱峰、刘铃其、刘铃光、郭志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白云电机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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