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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营口成大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晓晶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54497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803民初1000号
    案号 (2018)辽0803执1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5
    发布日期 2018-03-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营口诚大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营口市金桥焊材有限公司货款43500元,并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435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营口市金桥焊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营口诚大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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