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萧市管城处字〔2019〕4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失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未严格履行查验义务,查验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等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建议作如下处罚:警告。当事人销售的老冰糖标签标注的质量等级为“二级”,而执行标准中未规定质量等级有“二级”;当事人销售的绿葆特酥豆标注的生产企业等信息与实际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34.8元;(二)、处罚款6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28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徐建荣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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