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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兖矿科蓝凯美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80061****27X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828民初2163号
    案号 (2020)鲁0828执4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8
    发布日期 2020-06-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兖矿科蓝凯美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项目管理费欠款共计397500元及利息(以3975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1元,由被告兖矿科蓝凯美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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