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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9413****292L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8民初1510号
    案号 (2019)苏0508执30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30
    发布日期 2020-01-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归还编号为3201012017001084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500000元,利息40455元、罚息29362.51元、复利814.23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2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归还编号为32010120170013796《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140157元、罚息5872.5元、复利1506.19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24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归还编号为3201012017001457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200000元,利息217308.6元、复利2231.04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2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343000元。五、如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债务(包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有权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抵押的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35号融盛商务中心1幢1511室、1512室、1513室房屋经过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登记的最高债权数额1630000元、1610000元、153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如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债务(包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有权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抵押的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88号1(地下空间)幢-108室、-109室、-110室的房屋经过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登记的最高债权数额3000000元、2450000元、40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七、如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三项至第四项债务(包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有权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抵押的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怡葑庭1幢301室的房屋经过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的最高债权数额92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八、如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三项至第四项债务(包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有权对被告苏州佳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抵押的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苏绣路89号恒宇商务广场1(地下空间)幢-101室的房屋经过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的最高债权数额65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九、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冯明敏、郭文鹏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债务(包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在登记的最高债权限额9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冯明敏、郭文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各自承担的部分向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覆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4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41098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普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原告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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