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62306****38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702民初6318号 |
案号 | (2021)皖1702执38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被告广联置业公司退还原告银华公司保证金315万元、支付利息53万元(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21年7月1日止)、支付代付项目部人员工资15.4万、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0万元;以上合计被告广联置业公司给付原告银华公司金额为463.4万元;二、扣除已支付21.5万后被告广联置业公司应支付的款项为441.9万元,广联置业公司于本协议签订时支付20万元,于2021年10月10日前支付150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271.9万元全部付清;三、如被告广联置业公司未按期限支付款项,则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标准从2021年7月2日起向原告银华公司支付利息,直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四、如被告广联置业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每期应付款项,原告银华公司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案件受理费41521元,减半收取计20760.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银华公司负担;六、被告广联置业公司于调解书签收时支付原告银华公司20万元;七、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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