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52153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利民二初字第00514号 |
案号 | (2021)皖1623执50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康雷借款人民币1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前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李涛、怀丽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吴益、任亚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康雷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前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李涛、怀丽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吴益、任亚东、怀丽、李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康雷因本案支出的担保费用116940元和律师费120000元;四、驳回康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985元,保全费10000元,合计267985元,由被告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吴益、任亚东、怀丽、李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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