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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潮客春酒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8****662P
    执行依据文号 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20]2108号
    案号 (2021)粤0307执35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1-06-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9月27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13489.65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3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2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606.9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4733.2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栽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栽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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