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叙永县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52406****25X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524民初1043号(2020)川05民终429号 |
案号 | (2020)川0524执6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扣除被告叙永县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四川鸿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外,被告尚应支付原告工程款7411573.56元及违约金(2#-5#楼工程2018年2月9日前的违约金1396781.44元,2018年2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584469.9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6#-10#楼工程款违约金以4789692.37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该工程款之日止;3期工程款违约金以541832.61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该工程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二、驳回原告四川鸿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995元,由原告四川鸿光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95元,被告叙永县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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