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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德综执罚决字〔2017〕第0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7月当事人德清县保兴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德清保利武康项目工程桩及围护桩工程》施工合同,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20日开始在德清县武康街道舞阳街1718号擅自施工,场地已经平整完成,围墙已经打好,场地南侧有临时施工用房,桩基础工程已经开始,经现场勘验及核对相关施工资料确定已完成117根桩,其中围护桩51根,类型是灌注桩,位于场地的东侧;工程桩66根,主要位于场地的北侧,包含23根试桩零星分布于整个场地,类型是灌注桩;另有场地四周的水泥搅拌桩已完成70%;整个工程需打1200根桩。自立案调查至调查终结期间德清保兴置业有限公司已全线停工,未有继续施工的行为。工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壹仟玖佰叁拾万元整(¥19300000元)。当事人已于2017年9月26日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补办了施工许可证。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07
    决定机关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