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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元宝淘车(芜湖)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21MA****CUX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91民初582号
    案号 (2021)皖0291执5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0
    发布日期 2021-03-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元宝淘车(芜湖)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元宝淘车汽车公司2018年经营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KRXNY-2018-04-007、KRXNY-2018-11-030、KRXNY-2018-11-102)已于2019年11月7日解除;二、被告元宝淘车(芜湖)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返还7辆租赁车辆,如不能返还的车辆,开瑞优优EV235按148800元/辆标准赔偿,开瑞优优EV275按180000元/辆标准赔偿;三、被告元宝淘车(芜湖)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25451.67元(含已返还车辆的欠付租金和截止2020年2月21日未返还车辆的欠付租金)。其后未返还的车辆参照合同17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车辆占用费至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止;四、被告元宝淘车(芜湖)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当期欠付租金为基数分段计算,自欠付租金之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五、确认原告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不予返还被告元宝淘车(芜湖)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230000元。六、被告元宝淘车(芜湖)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收车费用21000元。七、被告奇狼(上海)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张涛对被告元宝淘车(芜湖)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一至六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0元、保全费2667元由元宝淘车(芜湖)18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奇狼(上海)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张涛负担5000元,原告芜湖市好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15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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