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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乌力吉吉日嘎拉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27251966****21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内0602民初12533号
    案号 (2019)内0602执恢8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0
    发布日期 2019-10-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乌力吉吉日嘎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永军借款本金243438元及违约金【本金243438元×时间(2016年9月15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月利率2%】,被告乌力吉吉日嘎拉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二、驳回原告王永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6元、保全费900元,由被告乌力吉吉日嘎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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