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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恬时一间食品有限公司蜀都花园店
    法定代表人 王淼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07312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武侯民初字第08050号
    案号 (2017)川0107执22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7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恬时一间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武侯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8万元并从2015年2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佳禾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恬时一间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武侯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535元由被告四川恬时一间食品有限公司、四川佳禾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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