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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市监罚处〔2021〕2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二、没收违法所得837元;三、处罚款人民币7533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37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3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