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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579****685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民初577号
    案号 (2021)粤01执21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9
    发布日期 2021-10-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财务顾问费21322222.22元;二、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财务顾问费31546666.6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546666.6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从2018年5月8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季京祥、朱俊妍、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季京祥、朱俊妍、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9817元,由原告广州汇垠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439798元,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季京祥、朱俊妍、淮安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1608元,被告上海慧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84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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