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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碧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58****19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1民初29302号
    案号 (2020)粤0111执21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4
    发布日期 2020-05-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确认截至2019年11月5日被告广东碧云门窗幕墙 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东高登铝业有限公司766916.74元,被告广 东碧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目前在原告广东高登铝业有限公司处仍 有型号为GDY0240的材料共计1102KG未予以提货; 二、原告广东高登铝业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广东碧云门窗幕墙 有限公司分期还款:被告广东碧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2019年 12月26日之前向原告广东高登铝业有限公司支付由光大银行开 出的金额为400000元的信用证,并于交付信用证的当日向原告广 东高登铝业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支付5000元的信用证贴现利 息,于2020年1月10日之前向原告广东高登铝业有限公司指定 银行账户一次性支付剩余366916.74元欠款(户名:广东高登铝 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四会大沙支行、账号 44650201040001692); 三、被告广东碧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承诺于2019年12月31 日之前将存放在原告广东高登铝业有限公司处型号为GDY0240 的1102KG材料全部提货完毕,逾期原告广东高登铝业有限公司 有权将剩余未提货部分进行回炉处理,被告广东碧云门窗幕墙有 限公司应当在支付剩余366916.74元尾款时一并向原告广东高登 铝业有限公司支付未提货部分的压仓费和回炉费。压仓费按照“5 元/吨/天×未提货重量×超期天数(实际回炉日-2019年11月5 日)”的公式计算,回炉费按照“7.2元/KG×未提货重量”的公 式计算; 四、如被告广东碧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 行义务,或未能及时足额支付款项,原告广东高登铝业有限公司 有权就尚欠款项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照原起诉状 中载明的标准计算利息和压仓费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计算方 法:(实际清偿货款日-当批货物发货日-30天账期)/360×5%× 货款,压仓费计算方法:(实际提货日期-入库日期-40天免费仓储 期)/未提货库存重量(KG)/1000×5元。同时,被告广东碧云 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原告广东高登铝业有限公司确认在被告广东碧云门窗幕 墙有限公司履行完全部款项支付义务后,向法院提交解除对被告 广东碧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封的申请文件; 六、本案诉讼费11300元、减半收取为5650元,保全费4270 元,均由被告广东碧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东碧云门 窗幕墙有限公司应当在原告广东高登铝业有限公司支付信用证贴 现利息当日一并迳付原告广东高登铝业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 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于2019年11月2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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